• 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 受理机构: 自治区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
表格下载更多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

办理对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广西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实施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
2

办理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3

所需材料

4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5

办事窗口

    1、01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工作日内)
    地址: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宾路6号)
    联系电话:0771-5595524
    交通指引:在“区工商局站”下,往工商局方向前进100米
6

收费标准

7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民间组织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实地考查、审核。(限25个工作日)—厅领导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5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8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民间组织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实地考查、审核。(限25个工作日)—厅领导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5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9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无
  • 承诺期限:无
10

联系方式

    自治区本级的咨询电话:0771-5595524,市、县的咨询电话由各市、县自行公布。
11

法律法规

    1998年10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12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