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 受理机构: 自治区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
- 办理对象
- 办理条件
- 所需材料
- 办理地点
- 办事窗口
- 联系方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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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广西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实施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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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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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 1、01
-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工作日内)
- 地址: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宾路6号)
- 联系电话:0771-5595524
- 交通指引:在“区工商局站”下,往工商局方向前进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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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民间组织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实地考查、审核。(限25个工作日)—厅领导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5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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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民间组织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实地考查、审核。(限25个工作日)—厅领导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5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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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自治区本级的咨询电话:0771-5595524,市、县的咨询电话由各市、县自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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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1998年10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