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 受理机构: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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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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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筹备成立的全区性和广西行政区域内跨地级市社会团体、地级市全市性及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社会团体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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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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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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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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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1、01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工作日内)
    地址: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宾路6号)
    联系电话:0771-5595524
    交通指引:在“区工商局站”下,往工商局方向前进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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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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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民间组织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实地考查、审核。(限10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定(限5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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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民间组织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实地考查、审核。(限10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定(限5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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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30.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7.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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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自治区本级的咨询电话:0771-5595524 市、县的咨询电话由各市、县自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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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1998年10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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