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民查决〔2019〕1号
封存物品决定书
当事人:广西拥军优属基金会
住所:南宁市安吉大道8号(原江南区人民武装部办公楼)四楼
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1月3日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梁力国出借跟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400万元且至调查时未能归还,本机关已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活动六个月。现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基金会印章和财务凭证进行封存。
封存期限为六个月,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 5月28日止。封存物品存放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民政部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封存物品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
封存物品清单
桂民查清〔2019〕1号
案 由 |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办案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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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封存物品 持有单位 |
广西拥军优属基金会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梁力国177****2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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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地 |
南宁市安吉大道8号(原江南区人民武装部办公楼)四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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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名 称 |
规格 |
数量 |
特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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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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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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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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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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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
承办人(两人以上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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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