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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19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19-09-06 09:3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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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1号)

广西纪实摄影协会: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社管处罚字〔2019〕第4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618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现查明,你单位连续20152016年度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同意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有关批复、2015年度和2016年度参检社会组织检查报告书、2015年度年检和2016年度年检签领本等证据证实。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

    1、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交回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2、今后不得再以广西纪实摄影协会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