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民政局,全区性社会组织:
现将《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民函〔2019〕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及时组织学习,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市民政局要部署督促所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认真抓好《通知》有关要求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2018年《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桂民函〔2018〕679号)精神,及时要求各级社会组织在章程中明确载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相关表述,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章程核准时要加强审查,并将执行《通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二、各全区性社会组织要按照《通知》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载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相关表述,具体内容载入社会组织章程总则部分,统一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此前,已经进行章程修改的社会组织,也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进一步修改。对于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社会组织,可以先行在章程中载入上述内容,待相应会议召开时再予以确认,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此项工作要求各社会组织于2019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章程的修改核准,并纳入2019年年检(年报)内容。
附件: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民函〔2019〕54号)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9年6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