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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4 17: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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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民社管函2018〕18

各全区性社会组织:

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函〔2018〕78号)要求,我局对自治区本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了修改,主要增加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并已在广西社会组织网公布。

请各单位按照民政部通知文件中,有关“对于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可以允许社会组织先行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关内容,待开会时再予以确认,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修改程序的要求,对照章程示范文本,及时对本单位章程进行修改。此项工作要求各单位于2018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章程的修改核准,并将纳入2018年的年检内容。

 

附件:《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函〔2018〕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8年7月4

 

附件: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社会组织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领域。社会组织章程是社会组织制定各种制度的基本依据、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行动准则,在社会组织管理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从源头上确保社会组织管理的正确政治方向和鲜明价值导向,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及时要求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并在成立登记和章程核准时加强审查。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求正在办理成立登记和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尽快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写入章程。考虑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修改章程需召开理事会,对于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可以允许社会组织先行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关内容,待开会时再予以确认,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各地民政部门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出发,积极宣传引导,认真抓好落实,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民政部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