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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01-05 09:3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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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民发〔201765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区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743号),以及规范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治理机制

(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社会组织要建立和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要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的职责;要按期进行换届,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确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要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推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二)健全民主管理机制。社会组织要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规范议事和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决策,要集体研究,不得由个人决定。社会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涉及到民主决议的事项,应当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制作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代表)、理事公开。社会组织的监事(会)应当严格依照章程履行监督职责,其监督结果作为评价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业绩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社会组织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协商机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行业协商、社会协商、国际事务协商,就业务交叉领域、利益相关问题和公共事务等广泛开展社会组织间的协商。社会组织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意见》(桂民发〔201689号),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途径,采取会议、座谈、论证、公示、咨询、网上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内部协商,规范成员行为,维护合法利益。积极促进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等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二、强化内部管理

(四)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社会组织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民主选举制度、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活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等,健全组织内部人事、财务、印章、档案、资产的管理制度;明确内设机构、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办法;完善业务活动、涉外活动、会议和项目管理等规章制度。

(五)规范社会组织任职行为社会组织要建立负责人任职制度,明确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产生方式、任职年龄等。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当依据章程及有关规定经民主选举产生,负责人任职年龄达到章程规定的年限,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留任的,应当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现职及退(离)休公务员确需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并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频繁变动和随意撤换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与所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社会基本养老、医疗等保险缴纳义务。

(六)强化收入管理。社会组织应当坚持非营利性质,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捐赠手续,并按捐赠(资助)协议和捐赠(资助)人意愿管理使用捐赠财物,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社会组织获得的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财政性补助收入,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用途的规定专款专用。社会组织通过提供服务取得的合理合法收入,应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自身发展,盈余不得分配,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红和划归个人所有。

(七)严格财务管理。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及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应当设立独立账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规定,如实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要加快建立注册会计师审计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社会监督。要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严格履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程序。

(八)严格资产管理。社会组织对固定资产的取得、保管、领用、报废等情况要定期清查盘点,合理调剂配置,减少闲置浪费。涉及资产购置、变卖、报废处置等事项,应当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对所接受的捐赠物资,应当根据其不同性质进行核算和管理;属于转赠的,要按捐赠协议执行,及时转赠受益人,不得损坏、截留、私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九)严格登记变更事项的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后,要及时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组织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要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社会组织届期期满后,要按章程规定及时换届,章程发生变动需要修改的,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核准。社会组织要按时参加年度检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质询,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三、规范组织活动

(十)依法规范开展活动。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不得组织或参与散播封建迷信,不得利用社会组织名义从事欺诈、传销活动。

(十一)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应当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应当自成立登记之日起1年内及时开展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当自成立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及时开展活动,不得长时间(6个月以上)停止业务活动。

(十二)依规开展评比表彰。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审查事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理由依据、评选范围、评选数量、奖项设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活动周期和经费来源等。

(十三)认真履行活动备案和报批程序。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活动和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应当根据活动内容和重要程度分别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讨论决定。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责任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四、严格收费管理

(十四)规范会费收费标准。社会团体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以上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会费标准额度应当明确,不得有浮动。未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会费收取标准。

(十五)规范服务收费标准。社会组织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要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要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价质相符的服务。社会组织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十六)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及出国考察等,不得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诚信自律

(十七)建立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社会组织要按照诚实守信原则,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重点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作出承诺。要制定自律公约,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

(十八)制定和推行职业道德准则。社会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不断提升行业社会责任绩效。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积极制定和推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营造诚信执业的良好氛围。对于违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的从业人员,探索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十九)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社会组织要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基金会要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要重点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二十)加强廉洁自律教育。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道德教育。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推动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自律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六、加强党建工作

(二十一)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社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和自治区《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624号)精神,加大党组织建设力度,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要单独组建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要按照行业相近、产业相通、区域相邻、就近就便的原则,组建联合党组织。社会组织要加强对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注重在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要强化社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把社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持续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十二)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规模较大、成员较多或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可按规定选派党组织书记。要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要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对社会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监督。

(二十三)创新党组织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社会组织要坚持党建工作“三个同步”,即在社会组织登记、年检、评估工作中同步推进党建工作。社会组织党组织要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要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特长,积极拓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围绕团结凝聚群众、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目标开展党组织活动,积极开展专业化社会服务、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党旗领航”、“双先示范”等活动,不断丰富党组织的活动内容和方式,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二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和凝聚广大群众,在社会组织开展日常工作中,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活动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保证社会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