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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11-29 17: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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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三、具体承办处室局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四、共同审批部门

    无

    五、审批条件

    (一)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二)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六、审批对象

    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广西区域内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备案实施对象为经自治区民政厅、各设区的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批准设立、认定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七、申请材料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原件(1份)。

 

    附件: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流程图.doc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