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民审函〔2017〕68号
广西青工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你单位要求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准予注销登记。请你单位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你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登记证号桂民证字第060011号)和全部印章即日起作废。请在批复下达之日起15日内将全部印章和财务凭证送缴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请你单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从即日起不得再以“广西青工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义进行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