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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意见》问答

发布时间:2016-12-30 09:2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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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意见》(桂民发201689)(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区首次针对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出台的文件,对于加强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规范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的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一是贯彻落实好中央文件精神。2016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充分肯定了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系统部署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沿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继续前进指明了方向,是我们党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规律性认识的最新成果,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同时,党的十八大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把“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开展协商民主建设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促进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起草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意见》。二是加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规范管理的需要。建立社会组织内部法人治理机制规范社会组织日常行为,对促进社会组织长期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出台《指导意见》,一是明确了内部协商的内容、方式和程序,解决了社会组织对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模糊认识,让社会组织知道什么是内部协商,如何开展内部协商。二是明确了监事会、监事在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当中的作用,引入了信息公开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三是进一步理清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在加强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了社会组织在开展内部协商建设中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指导意见》的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思想认识的问题。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作出的重大部署。如何指导社会组织发展协商民主,如何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的有关精神,是一个积极探索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需要深刻认识社会组织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统一到自治区党委关于发展协商民主的要求上来,在保证社会组织依法充分行使权利的前提下,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独特作用,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部分是关于协商内容和程序的问题。重点回答和谁协商、协商什么及如何协商三大问题,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章程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指导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重点:一是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范围和对象。二是三大条例及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的民主决策相关内容,作为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主要内容。三是三大条例及章程示范文本有明确规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列为此次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主要形式。四是根据协商的具体内容,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做好前置审批、材料收集和备案等重要环节,正确履行协商程序。五是严格在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过程中的监督,充分发挥监事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三部分是关于保障措施的问题。重点回答如何保障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的落实,《指导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引导和注重实施效果三方面来推动协商民主在社会组织内部中的落实:一是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二是各级各相关部门、社会组织要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要求,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努力营造社会组织开展内部协商民主的浓厚氛围;三是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要以解决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成员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务求实效。

三、民政部门如何落实《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意见》?

答:《指导意见》的出台意义重大,但监管效果如何还要看最终的落实情况。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有责任、有义务全力推动《指导意见》真正落地。一是要抓好《指导意见》的宣传和解读工作。会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主流媒体宣传、编发工作简报、组织专家解读、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等多种方式,切实做好《指导意见》的宣传和解读,营造落实《指导意见》的良好环境。二是在社会组织深化改革过程中扎实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需要各相关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前社会组织深化改革的开展,把《指导意见》的精神贯穿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始终,把相关规定体现在规范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在社会组织深化改革中学习好、落实好、运用好《指导意见》。三是要以《指导意见》为契机,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目前,民政部门正在抓紧推动建立社会组织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公开、负责人监督管理、抽查监督、资金管理等一系列监管制度,这些制度是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在落实《指导意见》过程中,要结合各地实际把《指导意见》的精神和实质,切实体现在上述政策措施中,切实转变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理念、创新治理方式、提升治理效力,全面履行好自身职责,在促进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