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民办函〔2016〕2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集中换发
全区性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通知
全区性社会团体、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全区性基金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通知》(桂民发〔2016〕44号)要求,现就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在自治区民政厅注册登记,未领取或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全区性基金会。
二、换证时限
集中换证时间为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2月28日。
三、换证提交材料
(一)《社会组织登记证换发申请表》(见附件1)。
(二)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社会组织登记证书遗失的,需提交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四)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社会组织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书的声明”(见附件2)。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民政厅窗口;联系人及电话:韦鹏、范瑞华0771-5595592、5503701,卢曼妮0771-2615828。
五、有关要求
(一)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全区性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提交换证材料,做到内容完整、信息准确,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完成换证工作。
(二)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换证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社会组织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相关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201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加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登记证书不再有效。
(三)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时,需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清税手续,并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以及其它注销所需法定要件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请登录广西社会组织网(http://www.gxnpo.gov.cn/)“表格下载”下载《社会组织登记证换发申请表》、《社会组织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书的声明》。
附件:1.社会组织登记证换发申请表
2.社会组织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书的声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
附件1:
附件2:社会组织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书的声明模板.doc
附件1
社会组织登记证换发申请表
社会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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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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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类型 |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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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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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
国税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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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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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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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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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情况 |
遗失证书类型 |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本)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国税税务登记证书 □地税税务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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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公告刊登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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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时间及版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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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手机: 邮箱: 经办人姓名: 手机: 公众咨询电话: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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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及完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社会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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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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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业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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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登记证书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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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换证须附拟换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原件;2.遗失证书申请补发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登记证书的种类、登记证书登记证号),并附该报及尚存的证照原件;3.请提交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
社会组织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书的声明
本单位(社会组织名称: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未曾办理和领取 (国税、地税) 税务登记证,特此声明。如有虚假,本单位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只办理国税或地税税务登记证其中一种税务登记证的,需具体写明未办理和领取国税税务登记证或地税税务登记证(两者选择其中一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