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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征求《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6-10-11 00: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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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民函〔2016966
区直有关部门,各市民政局、有关全区性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送给你们,请于20161025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厅,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曾天屹,077128345972639816@163.com(邮箱)。

附件:《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61010





附件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切实推进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的协商民主机制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社会组织实际,现就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社会组织领域的重要体现,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制度的重要补充,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现代国家治理的战略取向,有利于规范行业秩序优化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对于团结带领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社会组织科学发展、规范化建设为根本,以拓展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渠道为基础,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完善协同治理机制,不断推进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向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不断巩固提高党在社会组织中的引领作用,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二)总体目标

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以明确协商对象、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为重点,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和探索创新力度,不断推进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力争通过努力,形成以协商、决策、反馈、监督为基本环节的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机制。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在内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坚持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为主,充分保障会员等相关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坚持依法协商,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坚持先协商后决策,决策后再反馈原则,把协商结果纳入决策程序,确定协商主体在决策前进行协商,实施过程中开展监督。

三、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范围和对象、内容、形式和程序

(一)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范围和对象

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是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范围和对象。

(二)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内容

根据社会组织发展实际,针对不同性质、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域特点,围绕涉及社会组织发展重大问题和关系会员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坚持广泛协商,民主管理。

1. 筹备召开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社会团体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制定和修改社会团体会费标准。

2. 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决定内部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决定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确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业务活动计划、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和投资活动方案,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方案。

4. 决定主要业务范围、投资主体及资产比例的变更;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决定修改章程;决定终止事宜。

5. 其它事关社会组织自身发展的重要决策,涉及国计民生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协商的重大事项。

(三)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形式和程序

社会团体开展内部协商的主要形式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内部协商的主要形式为召开理事会。

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社会组织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社会团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也可以召开),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审阅、签名。

社会组织开展内部协商的主要程序为:根据提议确定内部协商的主要内容;根据协商的主要内容确定是否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根据确定的协商形式开展协商并收集保存好协商材料;根据内容确定是否报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四、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监督管理

社会组织在内部协商民主建设活动开展过程中,监事会或监事要全程参与并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要按照信息公开制度,适时公开社会组织内部协商的事项及成果,接受社会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相应的监督活动,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要邀请业务主管部门参与协商指导,确保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制度的实施。

五、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事关社会组织切身利益,是激发和保障社会活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社会组织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推动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社会组织要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建设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努力营造社会组织开展内部协商民主的浓厚氛围。

(三)注重内部协商的效果。社会组织内部协商民主的建设和推进,要以解决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成员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精心实施,务求实效,严格按照有关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协商,真正做到广纳群言、广聚民智、广求良策。要尊重协商成果,实事求是、合理合法采用协商成果,助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促发展、惠民生、助和谐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