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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同意广西维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住所变更登记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08-23 00: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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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民审函〔2016〕109号
广西维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来关于变更住所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单位住所由南宁市古城路39号香江花园2栋1703号变更为南宁市北宁路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