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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须知

发布时间:2014-12-19 13:37 来源:平台管理 浏览:1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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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以上事项发生变化时,需进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按照不同的变更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名称变更:《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同时在《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变更理由一栏中声明: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债权债务转入名称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章程修改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住所变更:《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章程修改核准表》和《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注册资金变更《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章程修改核准表》和《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章程修改核准表》和《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60日内作出同意变更登记或者不同意变更登记的通知,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准予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