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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须知

发布时间:2014-12-19 13:35 来源:平台管理 浏览:7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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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一、社会团体注销程序:

1.社会团体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并写出清算报告;

3.在完成清算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上报注销有关材料。

注销所需材料:

1)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法定代表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

4)社团公章、财务章及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

5)财务凭证;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社团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材料。

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载明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实施;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上款规定的全部材料后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

社团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的程序:

1.社会团体决定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上报注销有关材料。

注销所需材料:

1)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社团法定代表人和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3)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注销决定的会议纪要;

4)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5)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社团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2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准予注销的收回《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