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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5 16:4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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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民发〔20164

 厅机关各处室局、自治区老龄办,厅直属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民政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6121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

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孵化基地顺利、高效运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自治区民政厅创建的全区性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支持、民政部门管理、民间力量运作、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通过提供完善的硬件设施和个性化软件服务,以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为主要目标,为初创期的社会组织提供全方位支持,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功能及服务

第三条 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社会组织成长支持。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全区性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三)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公布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间的无缝对接。

(四)社会组织督导评估。结合政府相关部门对于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的具体要求,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等标准,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调研。

(五)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六)公益资源供需对接。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七)法律法规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良性互动。

(八)社会工作人才实践。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第四条 孵化基地的服务内容。

(一)为入驻社会组织免费提供办公室、洽谈室、培训室、会议室、办公设备等基础服务设施设备。

(二)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物业服务、财务托管、社会资源链接、注册协助、政策咨询、信息服务、交流研讨等一般性服务。

(三)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创业规划、战略规划、人员能力建设、服务技术督导等关键技术支持服务。

(四)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创业创新项目资金和跟进督导支持服务。

(五)面向社会开展宣传普及,通过成果展示、宣传教育等方式营造良好的社会组织发展氛围。

第五条 入驻孵化基地、其服务内容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重点类别的社会组织,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

第六条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运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自治区民政厅委托社会组织机构运营(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广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协助配合,其提供各项服务所需经费主要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中解决。同时,大力拓宽孵化基地融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捐赠等资金向孵化基地投入。

第七条 孵化基地重点支持和培育在社会管理领域、社会公益事务领域、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全区性社会组织。

(一)符合政府培育扶持的重点和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惠及民生需要的社会组织。

(二)宗旨方向正确、公益服务性质鲜明、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处于酝酿筹备阶段的萌芽型社会组织。

(三)刚登记成立、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初创型社会组织。

(四)资源广、实力强、发展较为成熟,能够直接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起到榜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成立孵化基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统筹孵化基地工作方向,协调安排孵化基地发展经费,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名单,对孵化基地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解决孵化基地运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孵化基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工作处是孵化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督促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建立健全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履行相关职能和义务,牵头组织对孵化基地进行评估考核。具体职责:

(一)按程序确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监督、指导和评估其开展各项工作;

(二)审核入驻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名单,协调有关力量制定和实施孵化方案;

(三)编制孵化基地相关经费预算。

第十条 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是孵化基地的监督部门。具体负责:

(一)审核入驻社会组织名单。

(二)编制孵化基地运营服务经费及工作经费年度预算。

(三)编制入驻社会组织扶持补助经费年度预算。

(四)提出入驻社会组织扶持补助方案。

(五)提出入驻社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建议。

(六)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积极协调解决孵化基地动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孵化基地正常运营。

第十一条  孵化基地社会组织运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孵化基地日常运营和管理,按规定使用好孵化基地相关资金。

(二)负责入驻社会组织入壳评估、跟进孵化、出壳评估及后续服务。

(三)协助入驻社会组织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洽谈、成果展示等服务。

(四)每年对入驻社会组织孵化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按季度对孵化基地的运营情况进行总结,向孵化基地领导小组等有关部门汇报孵化基地运营情况并接受监督。

(五)完成孵化基地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管理规则

第十二条 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已登记成立,惠及民生的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适应社会建设需要的公益慈善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支柱产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入驻。

(三)已通过名称核准拟登记成立,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和组织目标,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也可申请入驻。

(四)有一定的团队管理能力,理事会发挥积极作用。

(五)自愿接受孵化,组织发展阶段适合进行必要孵化,孵化基地有条件对其进行孵化。

(六)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申请前三年中曾被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三年中出现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三)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四)无独立对公账户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六)采取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出现诚信危机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向运营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

2.组织概况及三年发展规划;

3.组织章程及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6.组织年度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书;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

2.成立机构或开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3.创建人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4.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的审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评审和公示四个环节。具体程序是:

(一)受理。运营机构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入驻申请材料,对入驻申请进行初审评估,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孵化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审核。孵化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对经运营机构初审评估的申请事项进行把关,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名单,对于暂不批准进驻的机构,由运营机构回复。

(三)公示。运营机构将评审通过的拟入驻名单在广西社会组织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拟入驻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运营机构提出。运营机构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孵化基地工作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第十六条 对同意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由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向其发出入驻通知书,由运营机构与入驻组织签订协议书,办理入驻手续,并将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运营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服务内容和入驻社会组织的实际需求,对入驻社会组织进行孵化。入驻社会组织孵化期原则上最长为2年,在孵化期内,需接受运营机构的管理,对不服从孵化管理的入驻机构,运营机构可提出取消该社会组织接受孵化资格建议,经孵化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 已入驻的社会组织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办法及《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基地各项工作。

(二)每年开展不少于6次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孵化基地办公室;

(三)不得利用孵化基地进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

(四)按月、半年、年向孵化基地递交工作报告;

(五)涉及到机构变更、注销行为的,除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送基地办公室备案;

(六)努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强与社会资源的链接,逐步通过提供服务自给自足,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孵化期(延长孵化期的按延长期计算)满后,在1个月内搬出孵化基地。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从入驻日起满1周年的,必须接受运营机构进行入驻中期评估。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协议,并在1个月内搬出孵化基地:

(一)入驻1年时间内未开展服务的。

(二)出勤率低于正常水平的。

(三)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四)按规定应当参加年检,但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活动的。

(六)违反政府扶持资金使用规定的。

(七)中期评估不合格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接受孵化的情况。

运营机构认为有必要对入驻社会组织进行评估的,可安排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入驻社会组织接受孵化满2年后,必须接受运营机构的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三档,总分在第一档的视为“孵化成功”,按入驻协议约定办理“出壳”手续;总分在第二档的视为“孵化基本成功”,可延期孵化半年,与运营机构签订继续孵化协议;总分在第三档的视为“孵化不成功”,按入驻协议约定办理搬离基地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壳”条件。

(一)孵化周期(最长为2年)已满,原则上必须“出壳”,确实需要继续接受孵化的,需向运营机构提交延期申请和相关计划,并由运营机构出具意见后报请孵化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可继续接受孵化。

(二)已能够较好地实现持续发展,通过孵化基地评估或主动提出申请的,接受孵化半年以上可“出壳”。

(三)主动提出“出壳”申请的其他情形,经运营机构核定并报请孵化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以“出壳”。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不得违反协议内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即终止协议,并限期搬出孵化基地:

(一)签定协议后未正常进驻的。

(二)出勤率和活动次数达不到要求的。

(三)被服务对象投拆,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孵化基地资金要专款专用、严格监控,运营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孵化基地领导小组要求,完善资金使用内控制度和支出审批程序,切实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孵化基地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实施之日起试行,由孵化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