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核准程序
1、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修改的章程。
2、申请人登陆“广西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www.gxnpo.gov.cn)下载《修改章程核准表》,按要求,使用黑色钢笔、黑色水性笔逐项工整填写,或使用电脑填写并打印。
3、申请人将填写好的《修改章程核准表》及新章程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盖章(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除外)。
4、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经审查通过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还加盖同意印章的《修改章程核准表》及章程。
三、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1、《修改章程核准表》(2份);
2、参会理事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的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的会议纪要(2份);
3、新章程(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