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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换届指引》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29 16:0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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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7〕43号)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2017年12月28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换届指引》(以下简称《换届指引》)。

     一、《换届指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在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广西社会组织不断发展,截至2017上半年,在全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24068个,其中社会团体12997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0995个、基金会76个。尤其是社会团体数量庞大、涉及行业从多,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参与扶贫济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清醒看到,目前我区社会团体发展还存在一些矛盾问题,主要是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不完善、换届工作不严谨不规范、党建工作薄弱等等,特别是因换届工作程序不当、工作不严谨触发的社会团体内部矛盾突出聚集有增多的趋势。

    2016年8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阐述了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围绕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措施、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严格社会组织监督和管理、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等7个方面作出改革部署。2017年9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7〕43号),结合广西实际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以上两个文件,促进我区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等相关文件,参考了相关省市区的政策文件,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换届指引》。出台《换届指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的换届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章程选出符合规定社会团体负责人;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的组织架构,构建起合理高效的内部运作体系;有利于加强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工作的指导,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二、《换届指引》关于我区社会团体发展需要决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广西各级民政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登记行为、加大培育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为社会团体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条件和发展环境,广西社会团体呈现出稳中加快的发展态势。这些社会团体遍布城乡各地,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在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公平、反映公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参与公益事业、推进科教兴国、解决贸易纠纷、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而特殊的作用,已经成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但广西社会团体起步晚,总体发展程度相对发达省份来说还有差距,相当一部分社会团体自身建设和内部治理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不衔接和不配套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社会团体负责人和相关岗位的职能不清权责不明,不按时进行换届,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超龄,民主决策、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党建工作滞后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了《换届指引》。

    三、《换届指引》关于社会团体换届的基本要求

    《换届指引》提出,社会团体应当严格依照章程规定,按时进行换届。任期届满不换届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换届。未经批准,逾期不换届的,年检时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为年度检查不合格。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换届。

    四、《换届指引》关于社会团体换届筹备工作的要求

    《换届指引》提出,社会团体换届筹备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换届前3个月至半年开始。社会团体换届前应当召开理事会,成立换届选举筹备小组,研究决定换届选举的重大事项。明确了社会团体按时换届、提前或延期换届应当提交的材料。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兼职。本届理事会无法组织进行换届选举的,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人员组成换届选举筹备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本届监事或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选举工作,无监事的由理事会推举产生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换届选举进行监督。

    五、《换届指引》关于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的要求

    《换届指引》提出,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应当制作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形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选举形式(等额选举、差额选举),被选举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职务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鼓励实行差额选举。社会团体候选人应当获得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同时对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大会的具体议程、投票程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六、《换届指引》关于社会团体换届的管理和监督

    《换届指引》提出,社团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应超过70周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社团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并在换届选举前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可改任名誉职务。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如果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社会团体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当在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和批准,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