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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办理变更登记须知

发布时间:2014-12-19 13:35 来源:平台管理 浏览:1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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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以上事项发生变化时,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也应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按照不同的变更内容,社会团体应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名称变更《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同时在《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变更理由一栏中声明:原名称社团的债权债务转入名称变更后的社团;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新修改的章程;《章程修改核准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住所变更《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章程修改核准表》和《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业务范围变更《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新修改的章程;章程修改核准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注册资金变更《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章程修改核准表》和《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办理上述各项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20日内作出同意变更登记或者不同意变更登记的通知,并书面通知社会团体。对准予变更登记的社会团体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