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民办函〔2020〕381号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报送符合2020年度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市、县(市、区)级
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有关材料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
为切实做好2020年度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进一步规范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确认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可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主体范围
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详见附件1)第四条规定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报送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完成资格初审。各市民政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县(区、市)级民政局,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号)有关规定,对所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二)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各市民政局负责汇总本市(含所辖县、区)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民政厅。
1.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一式一份,见附件2)。
2.报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一份):
(1)2018、2019年度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慈善活动支出明细表(见附件3)。
(市、县级基金会不必报送本项材料。自治区民政厅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2019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已有本项内容,市、县级民政部门依据审计报告审计基金会相关情况即可,如认为审计报告不能详细反映相关情况,可通知基金会做书面详细说明)。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2019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参考模板见附件4)。
(市、县级基金会将自治区民政厅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2019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提交民政部门即可,不必单独再做审计报告)。
(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证明材料。
(4)民政部门核准的本慈善组织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章程。
3.请各市于2020年12月7日前,以市为单位汇总市本级及本辖区内县(区、市)的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将电子版(附件2报可编辑word版及盖章扫描版,其他材料报盖章扫描版)报送至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邮箱:cssgc@mzt.gxzf.gov.cn,所有盖章纸质版原件材料(市、县级基金会的审计报告不必寄)寄送到南宁市长虹路1号广西民政厅慈善社工处。联系人:文玉莲、蓝彩娜,电话:0771-2441757。
三、其他要求
请各市高度重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认真抓好组织实施,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公告2020年第27号)的要求和标准,
切实把好资格初审关,重点加强对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年度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用于公益慈善活动支出的明细事项具体金额以及审计报告的审查,并按时按要求上报名单及材料。
附件:1.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2.符合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3.2018—2019年度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慈善活动支出明细表
4.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慈善活动支出审计报告模板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22日
附: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报送符合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市、县(市、区)级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有关材料的通知附件1、2、3、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