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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建立社会组织管理专家库的通知(桂民社管函〔2020〕11号)

发布时间:2020-06-17 17:5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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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民社管函〔202011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关于建立社会组织管理专家库的通知

 

各有关全区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推动我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决定建立社会组织管理专家库。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征集社会组织管理专家的函》(桂民函〔2020337号),经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党组审核等环节,决定聘任庞耀国20人为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专家库成员(名单详见附件),聘期3年,从2020616日起至2023615日止。

 

附件:1.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专家库成员名单

      2.全区性社会组织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2020616   

 

附件 1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

专家库成员名单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

庞耀国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会长

李昆志  广西城市建设协会理事长

李景新  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覃燕娜  广西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

周文栋  广西众益社会工作服务研究中心理事长

    广西现代东盟教育研究院院长

    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

 

二、高校教师

    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金林  广西民族大学社会科学处处长、博士生导师

甘宜沅  广西职业师范学院工商管理系主任、教授
    陆凤姬
  广西自然资源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讲师

 

三、会计师

农初勤  广西南宁海翔会计师事务所所长、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何焕珍  广西同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所长、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广西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总审计师、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四、律师

王典清  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

彭志鸿  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

黄文新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二级律师

 

五、评估师

蒋明杰  广西诚信华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资产评估师

黄朝明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副总经理、资产评估师

翟天居  广西众益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资产评估师

 

 

附件 2

 

全区性社会组织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性社会组织管理专家提供咨询参谋、智力支持,结合工作实际和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性社会组织管理专家的遴选、聘任和工作职责、管理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遴选程序

第三条  专家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承担。

第四条  专家成员以区内专家为主,来源渠道主要包括具有5A等级的社会组织负责人、高等院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社会评估机构的相关从业人员。

第五条  专家成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相关领域工作经验丰富、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六条  专家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术操守端正,作风正派。

(二)从事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领域五年以上,熟悉社会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登记管理、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等基本情况。

(三)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和决策咨询能力,工作经验丰富,专业基础扎实,在本领域具备较高水平。

(四)工作认真负责,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社会组织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家成员的遴选、聘任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批。专家成员任期届满前,社会组织管理局提出新一届专家成员征集方案,报请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后实施。

(二)征集。采用定向推荐和面向社会征求(自荐)的方式遴选。凡符合条件、愿意遵守本规范的专家学者,经有关部门推荐或自荐,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推荐(自荐)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初核。社会组织管理局对申报人员资质、证明材料进行初核,确定评审范围。

(四)审核。提请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会议研究评审专家成员候选人。

(五)确认。候选人经厅党组会议研究确认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通知并在自治区社会组织管理网站向社会公示,择期颁发聘书。

第八条  专家成员实行定期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重新遴选组建,符合条件、胜任工作的可以续聘,届期不限。期满后,在换届工作未完成前,专家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权责

第九条  专家成员的权利:

(一)开展本领域调研活动,收集相关案例,优先承担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委托的相关研究课题。

(二)通过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获取本领域相关政策文件和参考资料。

(三)参加本领域工作会议、政策宣传、学术讲座等活动。

(四)以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专家成员的身份开展本领域内业务培训、督导评估及有关合法社会活动。

(五)以正常方式和合适渠道对全区性社会组织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上事项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专家成员的责任:

(一)参加全区性社会组织培训授课、宣传讲座活动;

(二)参加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的本领域课题研究、评审评估、决策咨询活动;

(三)积极研究社会组织发展热点难点问题,将学术成果转化为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从专业角度献言献策;

(四)完成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专家成员自觉接受和服从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管理,切实维护团结,如有不同意见,要通过正常渠道和方式表达。

第十二条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指派、委托任务时,根据工作性质和专家成员的专业,采取随机抽取或轮流参加的形式参与。

第十三条  参与自治区民政厅委托的第三方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检查、抽查等任务时,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专家的工作经费主要由自治区民政厅委托的专项课题研究经费、专项评审费、专项活动差旅费等经费组成,标准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家成员受其他方面邀请或委托,参加课题研究、提供咨询服务的,由邀请或委托方负责相应经费。

第十七条  专家成员受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指派或委托,开展社会组织课题研究、项目评审、业务培训等,相关地区和部门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630日起试行,由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解释。